大陸配偶赴臺

舊有制度

大陸配偶赴臺分為團聚、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和定居等4個階段:大陸配偶完成結婚手續後得申請赴臺團聚;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,得申請在臺依親居留;依親居留滿4年,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逾183天,得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;長期居留滿2年,每年在台灣合法居留逾183天才可申請定居,並設戶籍和申領中華民國身分證。

工作權要等來台滿六年後才能向勞委會提出申請。